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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评论:让“幼有善育”不负所“托”

来源:燕颔虎颈网   作者:何韵诗   时间:2025-04-05 15:37:56

另一个事件是指Camden 勋爵对Wilkes案件的审理。

(69)有论者提出,如果菲尼斯等人关于基本善的主张和提升基本善的事物都是事实,那么他们试图从纯粹事实前提推导道德要求,因为菲尼斯等人认为,行为理由的概念和基本善概念相关联,因此我们实践思考的理智性和行为取决于它们被人类基本善之考量引导的程度。(40)下列的事实也不能提供论证上述的基础,即欲望或者倾向表明了形成人类思维的深层结构的事实,或者欲望或者结构是根深蒂固的事实,或者欲望整体或者部分对所有动物是相同的事实,或者欲望是人类特别享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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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后面这种例子在每一个研究领域都能够被发现,因为在任何领域中,必然有一个推导的终点。人类所有的行为都追求基本善,无论如何选择,其目的指向都是基本善。但在构建自然法理论之际,他坚持不能从事实推导出价值。(20)由此,霍布斯也从事实推导出了价值。第三,从人类普遍的求知欲望无法推出知识的价值。

事实命题意指描述实际存在状态的命题。红色在这里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分类。新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家不赞同菲尼斯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实践原则,包括道德规范,能够从纯粹关于自然的理论真理之中推导出来。

道德第一原则是为人类参与基本善的方式设定边界,因此以自然法第一原则为前提,但道德第一原则并非从自然法第一原则推导而来。然而,尽管不证自明的命题之存在有其理由,不能简单宣称其缺乏证成性,但该命题是否具有客观性尚需进一步的论证。Robert P.George,In Defense of Natur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7。(54) 威金斯选取洛克所言之第二性质之一——颜色作为例证。

(50)See Rufus Black,"Introduction:The New Natural Law Theory",in Nigel Biggar and Rufus Black(ed),The Revival of Natural Law:Philosophical,Theological and Ethical Responses to the Finnis-Grisez School,Ashgate Publishing Ltd.,2000,p.10. (51)例如,有学者认为菲尼斯混淆了不证自明和个人确信。See A.C.MacIntyre,"Hume on ‘Is and ‘Ought",The Philosophical Review,Vol 68,No.4(Oct.,1959),p.451.另有论者提出,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是众所周知的是与应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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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是实践理智性方法,即参与价值的基本要求。规定性的是指应当必须寻求指导或者影响行为。因此,菲尼斯并未如其所言彻底坚持了事实与价值二分法。①或有论者认为,唯有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才涉及认识论问题,意志论自然法学说与此无关。

在他眼中,自然法道德理论关于人的责任与义务的命题能够从人类本性的命题中推导而来是不正确的。其自然状态虽然是一种预设,却建立在某些人类本性的基础上,例如人的自保倾向,再如人对暴死的恐惧。而作为第一原则,也无法考虑它与其他命题的关系。事实上,如果没有考虑一个人的潜能和这些潜能所通向的真实,也就是在没有考虑一个人将成为什么或者能成为什么的情况下,不可能确定一个人是什么。

(45)正因为各基本善相互之间不可通约,知识之善不证自明之论证并不能当然直接推广到其他基本善。菲尼斯认为人们认知基本善有其材料方面的依据,(48)这些依据仅仅是辅助性论证,不能直接证明基本善可以被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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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更为关键的问题是,菲尼斯以其自然法第一原则为价值命题,但实际上由于其所设定的基本善特征,该命题既非价值命题,亦非事实命题,却又兼有两者的关键特性,介乎于二者之间。及至近代,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外在世界成为人的客体,由此,基于人的判断而产生的价值与外在于人的事实之区分成为可能,③事实与价值分离命题应运而生。

See Jeffrey Goldsworthy,"Fact and Value in the New Natural Law Theor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Vol.41,No.1(Jan.,1996),pp.22-23. (70)同注(60),第276页。在众多自然法学家的论述中,找到符合从事实推导出价值的观点并不难。(46)参见注②,John Finnis文,第65页。(70)循此逻辑,在建构自然法理论时,可以切断形而上学问题,无需讨论是在形而上学意义上是否有应当在其中。经过归谬法,可以得出结论:价值是客观真实的。但是,确认这一点并非将善界定为道德价值问题,因为这种特殊的善的种类不可能穷尽人类善。

(73)这就是说,人们对基本善的追求与道德无关,基本善是前道德的。(54)See John Finnis,Fundamentals of Ethics,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83,pp.65-66. (55)See David Wiggins,Truth,Invention and the Meaning of Life,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1976,p.349. (56)参见注(55),第363页。

第三部分是普遍道德标准,即参与价值之道德指向。(65)如此则菲尼斯立场之前后矛盾展露无遗:他在坚持无法从事实推导出价值的同时,认为可以从事实推导出价值。

(29)参见注②,John Finnis文,第100-125页。因此,此处将其译为文体活动。

他说,没人比菲尼斯更清楚,自然法理念的传统捍卫者寻求确认:(1)在任何自然法中,伦理学、道德律和道德规范自身本质上都存在。(62)John Finnis,"Natural Law Theory:Its Past and Its Present",The American Journal of Jurisprudence,Vol.57,No.1(Jan.,2012),p.85. (63)See Henry Veatch,"Natural Law and the ‘Is-‘Ought Question",The Catholic Lawyer,Vol.26,(1981),p.258. (64)同注(60)。不是从关于人类自然的形而上学命题,或者关于善、恶本性的形而上学命题或者人类功能的形而上学命题推演出来。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

参见[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总而言之,它们不是从任何事物推导出来的。

(17)借助作为价值的人类兴盛与作为事实判断基础的理性之间的联结,普特南宣称要超越事实与价值二分。菲尼斯承认从事实无法推导出价值,但他既否认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经典自然法理论家试图从事实推导出价值,也否认自然法理论需要从事实推导出价值,构成对自然法理论从事实推导出价值的双重否认。

(53)在菲尼斯这里,自然法第一原则无法从事实推导出来,其客观性不能依靠事实之验证。(23)更为关键的问题是,法学界对科学的信奉已然难以动摇,即便部分自然法学家(例如富勒)试图借助目的手段理论等联结事实与价值,(24)其效果也堪忧。

(18)自然法学者对此问题的回应亦与前述事实与价值分离命题在哲学上的流变息息相关。(53)同注②,John Finnis文,第75页。(74)由于此处目的和价值互通,基本善便涵盖所有人类价值。菲尼斯反对从事实推导出价值,是中有应当是不是与之相矛盾?或许有人会说,不矛盾,因为菲尼斯虽然认为是中有一个应当,但并没有说从是推导出应当,相反,菲尼斯一直坚持只能从应当单向推导出是。

平等主义的是指应当必须要求基本福祉至少在所涉主体与潜在接受者之间,或者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平等分配。与此同时,基本善必然被追求也不是一个事实命题。

按照菲尼斯自己的逻辑,既然是中已经有一个应当,那便可以从是中推导出应当,因为作为前提的是中已经包含了作为结论的应当。第三,人类借助意志这种材料理解反思性善。

(34)正基于此,乔治认为实践理智性的方法论推导自道德第一原则。这使得菲尼斯他们可以从关于基本善的命题推导出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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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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